社会保险服务职工,社会保险服务职工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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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社会保险服务职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社会保险服务职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女工年满50岁但社保未满15年,单位劝退,可以领失业金吗?

如果女工年满50周岁但社保未交满15年,单位劝退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只要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可以领取的。

社会保险服务职工,社会保险服务职工工作总结

第一,女工年满50岁,养老保险未交满15年的,劳动合同不能终止。

有很多人说,由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岁,只要达到了50岁,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其实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劳动合同法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其中第二款是这样表述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这句话实际上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二是养老保险缴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三是依法领取了基本养老金。所以说,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是养老保险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并不能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即使是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达到了15年,在用人单位没有协助劳动者办完退休手续时,也是不能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只有劳动者领取了基本养老金,才能终止劳动合同,才是对劳动合同法条款的全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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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满50岁的女职工,养老保险未交满15年,因单位原因离职,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

年满50岁的女职工,养老保险未交满15年,因为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为了让女职工离开单位,***取劝离劝退等手段逼迫员工离开,属于违背员工本人意愿的情形,所以需要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并且注明并非员工主观意愿而离职,只要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那就可以去企业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同时还可以要求企业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为在企业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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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直到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为止。

有了失业保险金和用人单位的离职补偿金,这部分钱除了个人或家庭的日常开支之外,要留出一部分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由失业保险基金来支付。但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只能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如果本人户籍和单位缴费属于同一个统筹区,只需提交离职证明和***,就可去当时社保部门办理缴费主体变更手续,由单位缴费变更为个人缴费,只要在单位缴费达到10年以上,缴费满15年还是可以按照单位职工来办理退休;如果户籍所在地不在单位所在地的,只有在老家开设养老保险临时账户,待养老保险缴费达到15年时,将临时账户养老保险转移归集到缴费满10年以上的地方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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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对于年满50岁,社保缴费未满15年的女工,在劳动合同是否终止这个问题上,目前还有很大的分歧,如果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范围,那么单位劝退,不属于自己意愿的表现,只要缴纳了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都可以领取基本失业保险金。

女职工如满50周岁,单位劝退,这种情况是不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三项都是必备条件,缺任何一项都是不能领取的。

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领取失业金和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否满15年没有丝毫关系,但女职工满50周岁已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是不能进行失业登记的,办不了失业登记就无法领取失业金。

如女职工在单位工作年限超过15年,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话,可依法向单位提出补缴未缴费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主张;如女职工在单位工作年限不满15年,那就从离开单位后,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满15年,然后办理退休。

这个问题的关键词是”女性、年满50岁”,所以被单位解聘是领取不了失业金的。因为社保局对50岁的女性不能再征缴社保,单位就不能继续为你缴纳社保,沒有了五险,其中的工伤保险会让单位承担很大风险,按劳动法规定在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必须中止劳动合同,所以没有失业金领取。

至于你因缴费年限不足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就需要你自己按灵就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足额15年后并达到55岁(估计你也是属于55岁退休的群体,因为国企改制下岗失业的灵就人员到50岁沒有人不超15年的)才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如果女工年满50岁但社保未满15年,单位劝退,可以领失业金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的(二)项是享受失业金的关键条件,达到法定退休未退休终止合同是否属于这个规定呢?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因为法律规定不完善,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国发78【10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职工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工种男55岁,女45岁。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合同的表述有点不一致,一个以年龄为指标,一个以领取退休金为指标。在实际情况中,存在大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为缴费年限不足无法办理退休的人员,这种情况究竟应该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合同呢还是法定终止呢?参考各地的处理方法,基本上认为,退休年龄是法定的,所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劳动合同终止属于法定终止,不在享受失业金的范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因为单位无法为其办理社保,发生工伤事故基本上也不能享受工伤社保待遇,用人单位存在较大的风险,根据以上涉及的法律终止合同和平常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但是,作为职工来说,没有达到缴费年限,他是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缴费直到满足退休条件的,就算是法定终止,其实职工也是无奈的。从这个层面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劳动合同终止不是劳动者本人意愿终止,应该纳入失业金享受的范围才是合理的。

当前就业形式不乐观,中央也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失业保险稳定就业方面的措施,有个别地方已经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作为特别情形,为职工办理失业待遇。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社会保险服务职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社会保险服务职工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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