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呼和浩特公积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呼和浩特公积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2020年呼市公积金上限?
根据《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呼和浩特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为2020年度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倍,即2020年度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12个月。
根据2020年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9459元。因此,2020年呼和浩特市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为:
89459元 × 3 = 263377元
同时,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规定了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即不得低于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即2019年度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乘以12个月。根据呼和浩特市人社局公布的数据,2019年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200元,因此,呼和浩特市公积金的最低缴存基数为:
2200元 × 6 = 13200元
综上所述,2021年呼和浩特市公积金的最高上限为2020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下限为2020年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呼市公积金购买商品房的最多能贷70万。具体如下:
1、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的,***金额上限为7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的,***金额上限为40万元。
2、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金额为首次申请***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第二次申请***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3、 公积金***金额不超抵押物评估价的80%。
4、借款人(含配偶)在本中心建立公积金的,***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公积金支取金额+现公积金余额)的20倍;异地缴存公积金在呼市购房申请***的为缴存证明余额的20倍;余额的20倍不满15万的按15万计算。
根据2020年的相关政策规定,呼和浩特市的公积金上限为个人月缴存额不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即工资的五分之一。具体上限金额会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以确保公积金缴存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怎么用?
根据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如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提取条件。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费按月提取。
综上呼和浩特市通过以上方法即可提取,详情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参考资料来源:
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中心-购买商品房提取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呼和浩特公积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呼和浩特公积金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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